申请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申请材料1.总目录;2.申报企业承诺书;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的复印件;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7.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10.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