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日益规范和精细,土地权利人也更加重视对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的权属来源及相关证书的办理,纷纷要求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这是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表现,本应值得庆贺,但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土地确权登记业务时,要独具慧眼,识破各种各样的企图将
违法用地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来合法化的行为。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现状目前,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在广大农村,其土地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对其土地只拥有使用权且不得随意转让,当然,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依法转让。在日常工作中,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的主要是对其已经取得(有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的宅基地等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并予以登记,很少有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近年来,随着土地的不断升值和房价的一路飙升,土地的增值收益日益被人们看好,而且国家明文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建房户常注重对其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的确权和登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这当中不乏有人想钻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企图把手头的已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确权登记来合法化。受理合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国土部门的日常工作也是分内职责,当然要积极支持并及时办理,但对以下几种花样百出的土地确权、登记行为就要严格甄别。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企图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几种行为一是有的以原地翻建或异地修建(在本村范围内)为理由,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目前到国土部门来申请土地确权、登记业务的建房户其建房时间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修建于1986年前,一种是修建于1986年后。二是有的申请人以分户为幌子,企图掩盖其“一户多基”的违法行为。三是本人属于国家干部或城镇居民,而将户口寄挂在当地村民的户口簿上或户口虽然迁入,但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企图通过这种途径来骗取集体土地使用权,从而达到骗取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土地的目的。四是有的自称是通过继承或受遗赠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的是农村村民、有的是城镇居民、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五是土地的“隐形”市场,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将集体土地进行交易。六是借婚嫁(娶)、国家重点工程移民等方式骗取宅基地,并企图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将其非法取得的土地产权合法化。(二)甑别申请人的确权登记合法性的具体办法针对第一种情况,在受理时,国土部门就应到现场查勘,用目测来估计已建成房屋的大致年限,若是翻建的,申请人应提供旧房的原土地使用证书、原始照片,或能佐证其确属翻建的相关证明;异地修建的还应出具旧房已拆除的证明,并由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到拆除后的现场确认。针对第二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在年满18周岁而且没有房屋居住的才具备申请建房的条件。所以国土部门在受理其申请时,一定要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看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具备分户条件,否则不予受理。针对第三种情况,国土部门就要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核对并甑别申请人是否为“空挂户”。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出示户口簿、身份证以供查验。针对第四种情况,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证明书,如财产分割证明或遗嘱原件及相关司法公证文件,并查验其真实性、合法性。针对第五种情况,对于转让的,合法转让当然是允许的。但为了警惕“隐形交易”,就要审查其交易是否合法有效,受买人是否有资格购买。只有在转让人和受买人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转让人、受买人均向国土部门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其交易才合法,其中受买人还应提供确无宅基地的相关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