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了一下,你借鉴学校
管理,加上
企业的生产管理,合成一下就好啦为加强校园
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一、出入校门制度1.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2.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上课时间及晚9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3.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4.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5.本校学生在晚自修期间出入校门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临时工人员宿舍内不准外来人员留宿,特殊情况报保卫处批准。2.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权利的行为。3.严禁酗酒、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教室内搞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4.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及时交纳治安管理费、服从学校管理。5.校园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刑。7.举办舞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8.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1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仪器上任意刻划涂抹。11.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12.校园内不得使用汽猎枪打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三、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礼堂等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拆迁损毁。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3.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5.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四、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2.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3.注意防火。学生宿舍、教室一律不准使用明火。4.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5.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五、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在校内靠右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严禁骑自行车带人。自行车按指定地方停放。2.严禁私自交易或转卖自行车。3.校外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4.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5.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逃离和破坏出事现场。六、校内举办业余文体活动规定1.校礼堂、球场、教工之家等仅限本校人员使用,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邀请外来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应事先经校办批准再到保卫处办妥手续,方可进校。2.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3.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好管理纠察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4.在礼堂内举行各类活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800人。5.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办或整改,造成后果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校内临时工人员使用管理规定1.各部门招收录用的临时工人员,由部门填写《临时工人员申报表》,按规定批准后方可留用。2.严禁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3.已婚夫妇同时在校内做工的,必须随带结婚证,以备查询。已婚育龄妇必须持有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生育情况的证明。4.凡被部门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5.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临时工集体宿舍严禁男女混宿。6.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查处。7.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辞退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扭送违法人员有功者,给予奖励。8.学校每年年终对临时工考评一次,考评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八、施工、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1.来校施工的建筑、维修队进校后,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办理临时出入证,离校时及时退证。2.施工单位在校期间,必须向保卫处一次交纳全队治安保证金300至5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无建法乱纪、无违反校规校纪、治安押金如数归还。对发生问题较多或发生治安事件,保卫处视情进行处罚。3.凡进校施工单位,保卫处按各单位实际人数,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费。4.满2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单位
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5.施工人员须按校指定场所活动、就宿。6.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治安处罚、停业整顿、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九、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1.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报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规定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3.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4.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十、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1.凡住楼内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教育和管理。2.宿舍楼管理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上课、自修期间所有人必须离开宿舍,因故留宿须持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并由宿舍楼管理人员登记。3.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故调换床位需经学生处批准。4.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平时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6.爱护门窗、水电、卫生、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7.讲究卫生,保持宿舍清洁,做到:不在宿舍内洗衣服;不晾挂滴水衣物;不在墙上张贴、钉钉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不带饭菜进宿舍;不带篮球、足球进宿舍。严禁在宿舍楼内烧纸、做饭。8.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垃圾倒入孔内,各楼层公共卫生由管理员清扫。9.不准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随手关好门窗,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10.节约用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11.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学间有生病的应及时向老师反映,帮助就诊。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十一、学生证管理规定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2.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效。3.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自觉接受检查。4.学生证不准转借、转让、互换,若有此类情况将视情节予以处理。5.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由班主任签名,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6.学生证内“乘车区间”的火车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点的,则只能选择一方填写。学生如因家庭地址变迁,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乘车特优证明应持有关单位证明。7.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身份卡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保卫处及时处理。十二、服务网点管理规定1.未经保卫处批准,不许任何个人、单位私自在校内设摊叫卖,经批准设摊服务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保证服务质量。2.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须每月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3.凡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处有权制止,并视情没收所卖物品或补交治安管理费。4.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视情交纳治安管理费。十三、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要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100元以上现金及贵重物品。3.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凡下班不锁门者,视情扣发有关人员安全奖。4.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十四、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报校保卫处备案,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2.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处。(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5)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6)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