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近期该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
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企业
名称禁限用规则》(以下简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以下简称《比对规则》)进行解读。对于此次印发的《禁限用规则》和《比对规则》,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也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复过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创造条件。“印发上述两个《规则》,是落实有关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该负责人说。《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禁限用规则》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外,还有诸多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其中,一般禁止性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
可能对公众
造成欺骗或者
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等等。那么,何种情况下,“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对此,这位负责人解读称,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包括3类情形:一是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是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是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