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交通
运输业账务
处理【篇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
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一、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一)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a运输公司接受b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a公司又将部分货物委托c运输公司运送,约定运费为120万元,通过银行结算。假设a运输公司与c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c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为118918.9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运输公司取得c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1—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b商贸公司取得a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二)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a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2—2.a2.4.1.3.人,也有可能是自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