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出卖劳动力的对价,是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双方明确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要求将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事先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一经约定,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面履行,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降薪依据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来降薪。但采用此方案是有两个前提的,一是必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对员工的职务升降与岗位变动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对于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调整。但企业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劳动者变动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其到适当的岗位,同时在进行岗位调整时还考虑到了该劳动者专业性质、工作胜任能力、劳动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已制定有合法有效的岗变薪变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变更自然包括降薪。但此方案的实行仍然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已达到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用人单位己与劳动者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同时,该劳动者的工作对单位运作不具有稀缺性,即其他劳动者可随时取而代之,用人单位为调整其工资不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你想通过辞职方式获得赔偿,这个不可取公司强行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而且如果你辞职,想索赔,就必须进行劳动仲裁,那么看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违约金,培训费,这些都要你先赔。一旦辞职后与单位关系弄僵,你的劳保和辞职手续单位拖着不办,你还得仲裁。只要一拖时间(一个月后),你的社保可以补交,而医保会断掉的。